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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37号
1999-08-03

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3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深地税发〔1999〕337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国家和我市有关住房改革规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的净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二、企业住房周转金所产生的利息也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直接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三、企业已按房改规定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等费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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